继承法1

贡献者:游客13920832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3-19 14:39:57 收藏数:350 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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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继承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继承的开启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认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
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的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办理。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行事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3-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
不丧失该继承权。
受遗赠人由本条第一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
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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