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财产损害赔偿

贡献者:绿色科技感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3-14 09:48:22 收藏数:1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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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郝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邀约朋友盗窃原告的两个轮胎,作
价1800元卖与他人后将销脏所得平分,经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为3640元。2013年
7月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郝某犯盗窃罪,对其非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2014年1月23日,经如
东县公安局岔河派出所调解,被告郝某同意赔偿原告轮胎款4000元并同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4
月30日前给付。期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不予理睬,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4000元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郝某辩称,被告郝某盗窃原告的轮胎并被判刑属实。2013年腊月23日
,原告称若不赔钱,就将患癌症的父亲背到被告家去吃住,后来通知到派出所调解处理时,工作人员说不打欠条就
拘留人,故原告持有的欠条是被告受胁迫出具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实际上获得销赃所得
900元,故被告只同意向原告返还非法所得9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被告郝某邀约刘某将
原告李某车辆的两个轮胎盗窃,作价1800元出卖后两人均分赃款。2013年4月12日,经如东县价格认证
中心鉴定,被盗轮胎、钢圈价值3640元。2013年7月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郝
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对其非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2014年1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岔河
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郝某同意赔偿原告轮胎款4000元,并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4月
30日前给付,同时刘某向被告郝某出具金额为2000元的欠条一张。因期满后被告未给付赔偿款,故原告诉至
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示的刑事判
决书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
告盗窃车辆轮胎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就赔偿费用的数额及付
款方式、履行期限已达成协议,且该赔偿数额符合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
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签订欠条存在胁迫行为
,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
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负担。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
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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