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一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9 19:46:36 收藏数:1941 评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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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邹东军和与第三人华德勤是雇佣关系。
证人蔡红及童隐,都是先与华德勤签订购房协议后,又与邹东军补签协议;第三人华德勤出具的赊购钢材欠条,
证明邹东军与第三人华德勤有业务往来;第三人华德勤与三被告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虽没有邹东军的委托手续,
但邹东军知晓第三人华德勤出售房屋的行为;原告陈春平住在讼争房屋附近,并在2007年已知晓有人居住。
原告陈春平和邹东军于1992年9月24日结婚,2015年2月2日离婚。讼争房屋于2007年建成,
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三人华德勤虽然没有代理权,但邹东军和与第三人华德勤是雇佣关系。
且该讼争房屋另外两家住户,即证人蔡红及童隐与第三人华德勤先签订购房协议后,
又找到邹东军补签字。三被告与第三人华德勤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支付了购房款,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9年,原告陈春平与邹东军也知晓他们居住情况。期间,
原告陈春平与邹东军即未对第三人华德勤代理出售房屋起诉至法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
可见原告陈春平与邹东军对第三人华德勤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接受并默认。
因此,三被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华德勤有代理权,三被告主观上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人华德勤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其代理行为有效。《房屋出售合同》成立并生效,三被告无需向原告交租金。
故,《房屋出售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春平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诉讼费合计270元,由原告陈春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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