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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游客144207964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1-14 21:58:12 收藏数:1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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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本科文化系农
业部南京设计院设计一室主任。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侯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以玄检诉刑诉2013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2345的轿车,沿本市玄武区后
标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城东苑北门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起步过程中挂倒档撞上后方曹某驾驶的
车牌号为苏A54
321的轿车,致双方车辆损坏。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血样
中乙醇的
含量为每100毫升182毫克。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
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据此,
公诉机关
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以
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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