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贡献者:一诺千金201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1-14 14:02:05 收藏数:1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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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
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
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
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
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前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
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告、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考虑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
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
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权]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
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论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事主体与征集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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