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的放矢)

贡献者:李打打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12-21 10:56:53 收藏数:2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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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
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期盼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
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总括性规定,将
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将绿色原则体现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提供了依据。将绿色
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实现法治与新发展理念同频共振,对于培养人们的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推动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民
法典的绿色原则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重要法治
保障。
  民法典在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将其融入具体规则之中,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实践深入开展。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
法律规定,成为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这就以具体条款对民事主体行使用益物权提出了绿色环保要求。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成了对用益物权的法定限制。物权编还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
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民法典中这些绿色条
款,将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到民事主体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确保民事主体的经济社会活动处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
能承受的限度内,民事权利具有更加丰富的绿色内涵。民法典夯实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律基础
,有利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
  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保障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
。在这方面,民法典同样作出相应规定。侵权责任编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
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设立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侵权人对能够修复的生态环境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违
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类别。这些规定为我国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提供了依
据,能够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行为起到预防和惩戒作用,有助于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
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民
法典有关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追求。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确立的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必将在维
护人民环境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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