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贡献者:游客140554014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10-09 19:16:56 收藏数:1468 评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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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以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
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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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本案中一审法院
并未对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该判决确有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
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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