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

贡献者:49105731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8-29 11:49:13 收藏数:505 评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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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 1969年10月10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1010147X,
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拾屯职业中学职工,
住徐州市拾屯职业中学宿舍,户籍地徐州市拾屯镇。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2)428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申领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
在明知自己负有巨额债务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仍于2011年7月19日至8月7日间,
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1802元,
至2012年6月18日累计欠款人民币14653.61元。
自2012年1月9日起,
经建设银行徐州分行以各式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胡某拒不归还透支欠款。
2012年6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26日,
被告人胡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审理期间,
被告人胡某退缴了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书证被告人胡某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的相关材料、
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报案登记、证人历涛、康彬、胡秀荣、胡永正等人的证言,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其犯罪数额刚超过定罪标准起点,且案件审理期间退缴了全部透支本息,犯罪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依法予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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