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贡献者:49105731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8-29 11:22:10 收藏数:1086 评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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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50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0某某某,壮族,小学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8年7月30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16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在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乡道某某线某某镇某某小学路段
与陆某某驾驶的桂FB某某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
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陆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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