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07 20:08:01 收藏数:273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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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于2011年5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
捕。
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要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要强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涵洞口西侧,电话联系一男子
(另案处理)后,
提供自己的一寸免冠照片,让该男子为自己伪造虚假的驾驶证。后该男子伪造了
一本姓名为“谢磊”、证号为412725781023031、照片为王要强本人的驾驶证交给王要强。
王要强支付给该男子人民币300元,后使用该证开公交车。
二、2008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要强无证驾驶豫L23631号中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到漯河
市召陵区青年乡至该乡大杨村道路胡老村
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胡新房相撞,造成该胡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要强负该事
故的主要责任,胡新房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要强
的供述,证人田XX、胡XX、胡一X、胡
二X的证言,漯河市交警支队第200808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漯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
通事故(2008)漯公交法尸检字第120号
尸体检验报告,王要强所持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根
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要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四年。 上诉人王要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
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审理查
明,2008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要强携带一本他所买名为“谢磊”的假驾驶证,驾驶豫
L23631号中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到漯河
市召陵区青年乡至该乡大杨村道路胡老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骑自行车由南向
北行驶的被害人胡新房相撞,造成该胡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要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新房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要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其伪造驾驶证,并使用
该证驾驶客车与胡新房相撞的事实
经过及逃逸情况。 2、证人田XX、胡XX、胡一X、胡二X的证言印证了王要强驾驶客车与胡
新房相撞的事实。 3、漯河市交警
支队第200808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要强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新房应负该事故
的次要责任。 4、漯河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道路交通事故(2008)漯公交法尸检字第120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胡新房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与
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大脑弥散性硬膜下出血及脑干出血等引起脑生命中枢衰竭而
死亡。 5、王要强所持驾驶证及驾
驶人信息查询证明王要强所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 6、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的抓获经
证明王要强因交通肇事被河南省
漯河市交警支队追逃,2011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沙升派出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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