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判决书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06 21:13:56 收藏数:19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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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文丰,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范文丰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文
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范文丰窜至武陟县嘉
应观乡范庄村范XX家,将范XX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4480元的黑色
“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当日23时,经其父亲范XX将盗窃的
摩托车返回给了范XX。2010年8月2日范文丰在山西省太原车站售票厅
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在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文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范文丰在公安
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范XX的陈述、刘XX的证言、范XX的购车发票、
被盗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
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车站公安派出所的抓获证明、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的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文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文丰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文丰主动
退回被盗车辆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文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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