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应具备的素质

贡献者:由之SS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7-30 22:13:47 收藏数:87 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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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说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
、宣判、送达、结案以及归档等审判
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繁杂,而其工作质量又直接反映和影响整个广州质量。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
质。对书记员素质的要求主要包括
三个方面: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业务素质。
一、政治素质
良好的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是做好工作的保证,是书记员必备的首要素质。要求书记
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心理素质
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1、主体意识 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必须具备主体意识,牢记自己的角色,维
护法律的威严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
2、配合意识 书记员承担的说审判辅助性工作,必须具备配合意识。
3、责任意识 书记员的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
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
自己负责。
三、业务素质
1、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这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2、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3、计算机操作能力。
4、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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