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贡献者:游客13800726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7-30 22:26:48 收藏数:699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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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法定代表人肖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聪,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阿宝记蒸鲜餐厅,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纪都市花园二期沁园春第2栋商铺103号-1
05。
被执行人黄练达,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3行审87号
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阿宝记蒸鲜餐厅、黄练达(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向申请
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款16000元;2、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执
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3行审8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年二〇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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