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第一次)新

贡献者:12332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10-23 20:56:47 收藏数:98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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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第一次)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静到庭。被告人李静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李静,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汩罗市人,初中文化,
住汩罗市新塘乡范塘村五组。
审:被告人李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05年1月21日收到。
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
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龙、孙枫 组成,由甘露文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侯彩霞担任法庭记录;
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王甜甜、周君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静委托,
湖南兴隆律师事务所高璐璐、段田田出庭为被告人李静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刚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有,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被告人李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了
公:被抢劫后在你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是否想到要报警?
被告人:没有想到要报警,因为当时心里比较紧张,感到很害怕。
公:姜伟在抢劫完后是否脱离你的视线范围?
被:有,就一小会。
公:你是怎么找到他们的?
被:因为我是出租车司机所以对道路很熟悉,我根据他们的逃跑方向判断他们去了哪里
公:在那时他们有没有恐吓你或对你做出一些其他举动?
被:没有
公:姜伟跑的时候是背对着你还是面向着你?
被:他背对着我跑的时候还不时拿刀向我挥舞。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询问?
辩:有。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对你干了些什么?
被:他拿刀架着我的脖子,强行让我把钱和手机交给他。
辩:抢劫完了后,姜伟两人是否迅速逃离现场?
被:是,不过他又回来了,又一次威胁我
辩:被告人你能否说一下被抢劫后的心理状况?
被:我当时很害怕
辩护:被抢了后你开车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就是想把我的手机和钱要回来。
辩护:在你开车追赶他时他对你做了什么?
被:他拿刀向我挥舞,威胁我。
辩护:你在将他撞倒后做了什么?
被:我报警了。
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你暂时到此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询问的可以提申请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本庭准许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 你叫什么名字 ?
证人:张小强。
审:年龄?
证:32。
审:职业?
证:摩的司机。
审:你和被害人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被害人。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证人张小强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答:我在等客人,
公:你看到了什么?
证:一辆捷达出租车朝我撞来。
公:当时李静的车速快不快?
证:快。
公:你感觉到什么程度?
证:大概有七八十迈。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有,我觉得我车速没有那么快。
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护人:有。
辩:你清楚乘坐你摩托车的那俩人是干什么的么?
证:那两个人是抢劫的。
辩:当时你有没有受伤?
证:没有。
辩:我没有问题了。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公:没有。
辩:没有。
审:证人张小强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请求传证人徐志宏到庭。
审:本庭准许证人徐志宏。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徐志宏。
审:年龄?
证:31。
审:职业?
证:保安。
审:你和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证人徐志宏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证:我在南湖建材城a北门门口执勤。
公:你看到了什么?
证:案发当晚10时50分,其在南湖建材城A栋北门的门口执勤时,
看见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追赶姜伟,后姜伟跑至布艺城A2栋的一个楼梯台阶时被出租车撞倒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有,你确定你在当时的情况下能看清楚?
证:能,当时我戴着眼镜。
辩护:请在方位图示意上指出你所在的位置
辩:我没有问题了。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公:没有。
辩:没有。
审:证人徐志宏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请求传证人王晓艳到庭。
审:本庭准许证人王晓艳。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晓艳。
审:年龄?
证:27。
审:职业?
证:饮食店老板。
审:你和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证人王晓艳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案发当时你在干什么?
证:当时背对摩的打盹。
公:你看到了什么?
证:当时的士车速度很快,发出刺耳的刹车声,猛地朝摩托车撞去。她扭过头,
发现摩托车上的两名歹徒从车上跳下,拔腿就跑。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公:没有。
辩:没有。
审:证人王晓艳退庭。
公:请法庭传鉴定人马莹莹到庭。
审:本庭准许鉴定人马莹莹。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马莹莹
审:年龄?
证:29。
审:职业?
证:法医
审:你与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鉴定人马莹莹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鉴定书显示什么结果?
证: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从鉴定结果来看,姜伟是被一次性撞死还是多次被撞的结果?
证:一次性的。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龙永贵证言一份案发当晚23时,我与朋友吃夜宵时目睹李静驾车撞上一辆出租摩托车后
继续追赶从摩托车上下来的姜伟与同伙,后加速追上姜伟将其撞倒在布艺城西头的台阶上
审:被告人,辩护人你们对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没有。
被:没有。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下面请辩护人举证。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再次公开审理
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
及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防卫;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
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
防卫。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
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以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很显然,
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虽然发生在深夜,歹徒是两个人且手持凶器抢劫。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
并未出手伤人,除了实施抢劫时持刀威胁,但抢到财物之后是极力逃跑,以后司机李静的人身危险己不存在。
李静在屡屡追赶歹徒的过程中,歹徒只是逃跑,而再未还击。此时,李静李静奋力追赶歹徒,
他不但用车撞翻了歹徒劫持的摩托车,而且追赶继续逃跑的歹徒,当两个歹徒已经躲藏起来时,
李静还开车加大油门冲过去,直至将歹徒撞死。我认为李静的这种行为己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
无限防卫,当歹徒对他人身的威胁已经结束并不断逃跑时,也就是对他人身的不法侵害不再进行时,
他采取了事后防卫,并且是极其猛烈的手段,直到达到致歹徒死亡的目的。这种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应负刑事责任。第二,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李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李静驾车
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李静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李静继续追赶,
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李静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和条件。”
而且死者死亡时背朝出租车,是趴在地上死亡的,这说明死者当时处在逃跑的状态,也就是说,
当时姜伟没有对李静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而李静此时驾驶汽车撞向死者,已经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第三,李静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
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
,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这个犯罪现场是移动的现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李静坐在汽车之内,
一个歹徒拿着一把水果刀距对他挥动刀子,对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法侵害,
不足以危及他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且本案中被告人冲上去的时候确实没有明显的刹车。
从这一点甚至可以说被告人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在当时的那一刹那也许是故意伤害致死。
他不管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他开车冲上去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能够容忍的,所以是一个防卫不当的行为,
应付法律责任。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李静的犯罪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存在先过错责任。李静身为女性这一特殊主体主动报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
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人意见发表至此。
审: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我觉得我是正当防卫,我没想到把他撞死,我当时想的是,如果肯求饶,把手机归还我,我就不在追了。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李的追击过程中,
抢劫嫌疑人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李静,且李静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
因此,被告人李静开车将其撞死,不属正当防卫。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人:抢劫是种财产犯罪,只要受害人还来得及追回财产,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
具体到本案,李静是在追夺财产的过程中,劫匪持刀拒捕,因此李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一把20公分长的水果刀,面对一辆由钢铁铸成的汽车,显然不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因此,现场情形并没有达到可以让李静进行无限防卫的条件。“即便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遭到暴力抗拒,
也须是在紧急情况下示警无效后才可以开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李静不顾一切后果地撞人已超越了法律的红线。”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人: 水果刀一旦用来实施暴力抢劫就成为了凶器,因此并不存在凶器与水果刀之间的界定清楚问题。
当李静追击劫匪时,劫匪是“边跑边持刀对车内的李静挥舞”,李静才将其撞倒。这种边跑边持刀对追捕人
挥舞的行为,是明显的抗拒追捕的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对追赶的抓捕人李静来讲不是潜在的侵害,
而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这个时候当然不能要求李静下车只身一人去抓持刀劫匪,这等于送死;
也不能说李静坐在车里眼看着劫匪从容离去是妥当的,这等于放纵劫匪。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这个犯罪现场是移动的现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李静坐在汽车之内,一个歹徒拿着一把水果刀
距对他挥动刀子,对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法侵害,不足以危及他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李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序相适应,
她所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首先姜伟是一个刚实施了抢劫的劫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挥刀阻止李静追赶是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
而李静对其追赶抓捕是合法的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劫匪挥刀阻止追赶,对于李静合法的追赶行为就是一种紧迫性的
不法侵害。我国刑事立法是鼓励同严重的刑事犯罪做斗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刚刚实施抢劫的劫匪,
持刀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很难判断其是阻止还是行凶,却要求一个“的姐”进行准确的刑法认知判断,
显然不现实。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正当防卫是完全合法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冲上去的时候确实没有明显的刹车。
从这一点甚至可以说被告人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在当时的那一刹那也许是故意伤害致死。
他不管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他开车冲上去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能够容忍的。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李静从另一条道截住了两个劫匪,是熟悉地形而作出的正确判断,为有效追回财物和堵住劫匪争取了时间。
因此抢劫没有结束,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也就是说李静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且李静撞击姜的行为正当合法。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李静在被抢后两名劫匪已经脱离了案发现场,并从他的视线中消失,从时间和空间上都有断裂,
从这个情况判断不法侵害已经告一段落。下车后,死者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
从死者被撞后趴在台阶上的姿势,可以得知他是被车从后面撞上的,
整个过程,李静一直在驾车追赶,死者是在持刀逃跑而非持刀行凶。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姜伟的倒地状态,仅能说明车与他接触时的瞬间状态。这个状态不能否认他“边跑边持刀对车内的
李静挥舞”的侵害事实。手上持有刀的劫匪,面朝何方并不能否认他侵害事实的存在,
因为他始终没有放下手中的凶器。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
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真没想把他撞死,我当时就是想让他停下来,把东西还给我,我就是一个普通的的姐,
我家庭生活又比较艰难,孩子还小,上有老下有小,我的丈夫还是残疾,生活来源全部是靠我自己。
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李静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传被告人李静到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
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李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李静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
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李静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李静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
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李静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李静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
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
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对辩护人关于李静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李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支持的部分,
本院不予支持。李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因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李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甘露文
审判员王玉龙
审判员孙枫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侯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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