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贡献者:游客3881546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7-09 15:46:44 收藏数:1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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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湘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健林。
委托代理人郑武林,系郑健林之弟。
上诉人罗湘平因与被上诉人郑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
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郑健林系水库移民户。2011年8月5日19时许,郑健林到组里
的一个水井挑水,罗湘平认为郑健林对维修水井未出工出力,遂在看见后骂
郑健林不要脸,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骂娘。罗湘平在对骂的过程中走到
郑健林身边,双方发生扭打并各有负伤。经邵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
健林头皮血肿,右手背挫裂伤,张力缝合术后并感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
肤擦伤,属轻微伤。郑健林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18天,共用去医疗费6904.52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被告罗湘平在原告郑健林挑水时谩骂郑
健林导致事发,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并在事发中与郑健林发生扭打,应负
主要责任。但郑健林在本次事件中未采取正确方法处理罗湘平的谩骂行为而与罗湘平互相扭
打,造成本次事态扩大,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根据郑健林、罗湘平的过错程度,在责
任比例划分上,以郑健林承担20%,罗湘平承担80%为宜。郑健林的损失经核定为:医疗费690
4.52元;郑健林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因没有提供依据,
不予支持。郑健林主张的误工费金额过高,因郑健林伤情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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