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通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相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湘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通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相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湘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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