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的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问题浅谈

贡献者:诺诺诺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6 12:26:40 收藏数:30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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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第四十八条规定:“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
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
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
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该意见不仅指明了法院人员分
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来源方式的改革思路。
“周强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试点有序推进,谁办
案谁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法官办案积极性责任心增强,办案质效
提升,改革成效逐步显现。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要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跟踪问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精准落地,
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狠抓队伍建设,以良好的纪律作
风和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体现改革成果。周强强调,要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
革,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内生动力。要按照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抓紧全面推
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红利释放充分、改革效果明显提
升。要推动司法责任制正确实施,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要
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在此基础上,广东法院
将普通案件细分为64个办案环节,将以往占用法官较多时间的调查取证、送达、调解
等37项任务交由审判辅助人员承办,法律文书由审判辅助人员草拟后交由法官审核把
关,为法官节省约57.8%的时间,使法官可以专注于庭审、判案裁决、审核签发文书
等核心业务。 江苏法院则不断规范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对书记员进行统一招录、
培训、管理、考核,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加强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和培训力度,着力提升
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浙江在办案量大的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
名书记员”的模式进行配置,其他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
式,通过强调合理调配政法专项编制、调整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置换编外人员额度,将
现有人员力量最大限度地用于司法辅助岗位。 边远地区往往存在司法人员“招不进、留
不住”的问题,为保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全额招录,山西将开考比例从正常的
3:1降到了2:1,为贫困县法院、检察院的招录提供便利条件,有效缓解了辅助人员短
缺困境。 北京进行了相关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构建多元化司法辅助人员选用
渠道,市委市政府建立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化管理制度,全市按照法官、助理、书记员
1:1:1的基本办案组织进行人员配备,进一步配齐配强办案团队。”关于聘用制审判辅
助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遵循:“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
理、职业化保障、统一化标准”这一改革思路,全面推进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体
制改革,并在全省中、基层试点改革法院实行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职务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将书记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将每个级别又分为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
次,即实行“三级九等”制度。该省法院聘用制审判铺助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
则由各地法院根据岗位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而定。医疗、养老、制服、休假等职业保障与正式
干警一视同仁。该省财政厅在法院财政经费中增设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专项经费”项目
,专门用于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极大地调
动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且极大地提升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
业尊荣感和归属感;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切实、有效地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而且
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向社会发布了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四五改
革纲要》推进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
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在一线有编
制从事审判辅助人员却极为缺少,而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待遇低导致跳槽现象时有发生
,不利于审判队伍稳定,也影响案件的质量;还有临聘人员素质不高,未经必要培训,执法不
规范,也给影响法院形象和声誉。因此,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且稳定的审判辅助队伍是司法改革
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薪资、福利
等问题。毋庸置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类别。这些人员主要从事庭前准备
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调查
、询问过程及采取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记录工作,打印、校对法律文书,填写诉讼文书、送
达回证及卷宗目录,宣判案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网,办理审批、盖章、结案
手续,扫描、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诸多事务性工作。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
量是单位同等条件正式编制司法行政人员的一倍甚至二倍以上,而他们的经济待遇仅仅是单位
同等条件正式编制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审判人员、法警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以下。不
少基层法院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没有建立激励、奖惩机制。也缺乏相应的奖金、补贴、保险
和福利等待遇机制,其月工资收入仅为1000元左右人民币。
需要指出的是,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其工作情况
完成的好坏,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还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如果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这不仅难以激发他们钻研审判业务的热情,而且也
难以调动他们从事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由于工作压力之大与经济待遇之低形成的反差,使得聘
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没有一点儿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不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在前途无望的情况
下,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工作岗位而另求他途。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绝大部分是根据所在法院
的工作需要而被招收进来的,他们与用工单位既没有办理聘用手续,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
资待遇只能靠挤占在编人员的日常运行经费来发放。财政部门在确定法院预算经费时,对聘用制
审判辅助人员的各类费用一般不予安排。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基本上是工作不稳定、职业无
保障的临时工。由于大多数法院在招录公务员及招聘事业编制书记员时,往往将考生的学历条件
限定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将考生所学专业限制为法学及相关专业,以致很多低学
历、非法学及相关专业的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没有资格参加招录、招聘考试,无法通过考试途径
成为法院正式编制书记员。另外,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系所在法院办案
法官、甚至是优秀办案法官的子女,他们考试无资格,就业无门路,从事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工
作是其唯一的就业渠道。如果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其法官父母的精神压
力、生活负担就得不到减轻,其法官父母的后顾之忧就得不到解除,“关爱干警”、“从优待警”的
政策、措施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这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影响其法
官父母的工作热情,而且会影响其法官父母的办案积极性,还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产生
不利影响。事实上,法院的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中只有少数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或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专科学历,多数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只是由于所学专业为非法学及相
关专业而受到招录、招聘考试的限制。实践证明,担任法院书记员工作不必硬性限制学历和专业
,只要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低学历、非法学及相关专业的优秀大学专科
毕业生,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2003年10月20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的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具
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条第二款又补充规定:“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
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
中、中专。”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不仅没有将担任书记员的专业条件
限定为法学及相关专业,而且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也规定的较为宽泛。近年来,许多法院通过
公务员招录及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而公开、大量地招录、招聘书记员,但在招录、招聘过程中,大多
将考生的学历局限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将考生的学位限制为学士及以上,将考生所
学专业限定为法学及相关专业。而通过公开考试招录、招聘的书记员不仅暂时难以胜任书记员工作
,有的甚至长期胜任不了书记员工作,而且挤占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岗位,使得一些工作
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工作岗位。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人民法院
宝贵的人才资源,而且也伤害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思想感情,有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我们应当在司法改革当中注重加强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任用制度及福利的健全和完善,这样
才能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进行的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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