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分局文职人员信息录入测试题目

贡献者:游客1110384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9-26 10:46:28 收藏数:16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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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在(2010)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510号钟建伟
诉袁浩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时诉求被告按约定
就尚未交付的7025批号2241件、70476批号3038件加工
物承担每逾期交货1天1元的违约赔偿责任,本院也在该
案中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原告在本
案中提交的“黄莲萍”要求罚款的联络函显示的落款时间
是在(2010)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510号一案的起诉之前,
如果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以在该案中请求予以增加,
但当时原告并
没有主张联络函上的罚款250000元,且原告未就本院作出的(2010)东三法民二初字
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不服上诉,
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待被告逾期交货的问题上,原告只选择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逾期交货产生的时间
损失的违约责任,并未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停止加工、返还原料及赔偿其他损失的诉求,
被告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继续履
行合同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再次要求被告就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另,原告诉求的损失数额与
其提交的联络函上示的数额不一致,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罚款实际发生,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82697元的诉求,
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333号袁浩强诉钟建伟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当时诉求原告
支付加工费,主张7025批号2241件、7046批号3038件加工物已加工完毕,原告
也于该案的庭审中确认因被告逾期交付,
原告拒绝接收上述加工物,即双方确认7025批号2241件、7046批号
038件加工物已加工完毕,被告在加工过程中必然要使用毛料,原告主张的未退回的毛料早已加工成成品,
而且是原告拒绝接收上述加工物,所以,在被告将之前尚未交付的上述加工物全部加工完毕的情况下,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毛料款无任何意义,也无合理依据。本院在(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333号
案件中也已经陈述袁浩强应该向钟建伟交付加工物,判令钟建伟要向袁浩强支付加工费,且加工费
数额大于(2010)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510号案件判令袁浩强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数额,即在扣除了被告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后,原告还应支付相应的剩余加工费给被告,且双方具有同时履行的义务,
在原告拒绝收取加工物又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被告有权留置加工物,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毛料款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建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原告钟建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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