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贡献者:游客2427338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9-01 13:54:00 收藏数:52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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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关于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叶成岳、朱国尧、陈松汉、陈建忠、陈良同、余建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我院作出的(2013)甘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叶成岳、朱国尧、陈松汉、陈建忠、陈良同、余建静持有的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8日。
附:(2013)甘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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