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4

贡献者:游客1502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8-14 16:35:30 收藏数:55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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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
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徐某关
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并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关于赔偿墓地费用、殡仪馆费用、烟酒费用的诉讼请求,
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九元八角。
三、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取的折叠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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