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婚离婚离婚

贡献者:许木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2-22 16:06:30 收藏数:17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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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二个子女均已成年。
近年来。双方经常吵闹,被告经常殴打原告,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卢某辩称,
虽然原告经常离家出走,但我不同意离婚。
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只能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她。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
199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子卢超,次子卢兵,均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在原告老家沭阳县某村三组自建了八上八下两层楼房一栋,
该房屋最东头的两上两下已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弟弟,尚有115300元房款未付清。
有共同债务19120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其夫妻感情不和,
原告曾于2011年8月、2012年9月、2013年8月三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前两次诉讼后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第三次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是双方感情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现在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另有共同财产位于沭阳县人民路商业机械厂家属区房屋四间,
小羚羊牌轿车一辆等,但不要求分割。对于沭阳县某村三组的八上八下两层楼房,
原告要求东侧的第三、四间(两上两下)分割给自己,并要求对卢某弟弟的债权分割给自己。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第2928号和
(2012)沭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裁定书、(2013)沭民初字第2346号调解书、调查笔录、
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其夫妻感情淡漠,原告曾为此多次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原告撤诉或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没有明显改善,
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沭阳县某村三组的八上八下两层楼房,
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该房屋最东侧的二上二下虽然出卖给卢爱军,但房款尚未付清,
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权利尚未转移。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称另有共同财产位于沭阳县人民路商业机械厂家属区房屋四间,
小羚羊牌轿车一辆等,但不要求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 准许原告朱某和被告卢某离婚;
二、 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沭阳县某村三组的八上八下两层楼房,
东侧的四上四下由原告朱某使用,西侧的四上四下由被告卢某使用;
三、共同债务191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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