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房产分配

贡献者:梅梅192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2-05 12:28:16 收藏数:55 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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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结合上述司法解释:
1、如果房产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就是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人一半。
(扣除男方首付后剩余部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产权为单独所有,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产权登记一定要办理共同共有,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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