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贡献者:迷惘阿i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15 21:03:14 收藏数:1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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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指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审理程序,由于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案外人的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关于申诉的主体,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当事人的近亲属有申诉人,且无需当事人同意,
案外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再审的申诉原则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并不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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