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1288079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6 19:49:29 收藏数:1343 评分:0.2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
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
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
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
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
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
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
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
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守忠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4、张守忠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系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
5、律师事务所发票1张、车费条据1张、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
证明张爱祥因被告侵权支出的损失费5500元。
6、杨进山的证言1份,证明2010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认证文章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