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贡献者:迷惘阿i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6 21:31:49 收藏数:17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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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
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务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
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
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非实质性审查,
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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