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份判决 看谁能够超过我

贡献者:芒果味精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6 14:18:16 收藏数:19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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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绪勤。
委托代理人:黄厚祥,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小毛。
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大华。
原审被告:汪汉友。
原审被告:雷三华。
原审被告:雷四华。
上诉人张绪勤为与被上诉人汪小毛、雷大华,原审被告汪汉友、雷三华、雷四华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
民法院(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绪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厚祥,被
上诉人汪小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原,被上诉人雷大华,原审被告汪汉友、雷
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雷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7月10日,汪汉友以武汉市黄陂某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
的名义与黄陂
区某某寺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承建某某寺福利院商住楼。
其间,张绪勤、雷三华、雷四华、汪汉友及汪小毛、雷大华均作为工程投资
人参与工程建设。其间,汪汉友为该工程投入资金17000元,张绪勤投
入资金18000元,雷三华投入资金18800元,雷四华投入资金1400
0元,雷大华于2003年7月13日、7月14日两次为该工程投入资金35000元,汪小毛
于2003年7月9日、7月15日两次为该工程投入资金40000元。该款均交给张绪勤
。张绪勤收款后分别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条。工程完工后,张绪勤、汪汉友、雷三
、雷四华的投资款均已退还。2013年8月29日,汪小毛、雷大华、张绪勤、雷三华、雷四华
、汪汉友对该工程的账目进行结算。经对账、算账后确认该工程盈利并对利润按约定进行分
配,由吴红根起草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工程总造价为1090000元,最后利润为288800
元,张绪勤、汪汉友、雷三华、雷四华各分得利润52800元,汪小毛、雷大华各分得利润
38400元。该协议书未涉及汪小毛、雷大华的投资款。其后汪小毛、雷大华以其投资款未退还
为由,多次要求张绪勤退还投资款被拒。
原审法院认为,汪小毛、雷大华与张绪勤、雷三华、雷四华、
汪汉友依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承
建工程系个人合伙。其合伙建设的工程完成后,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关系终止后,汪小毛、雷大
华、张绪勤、雷三华、雷四华、汪汉友均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各方所建设的工程盈
利,其在分配财产时应对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的利润进行分割,且利润应当是扣除投资以后的收益。
分割财产时,汪小毛、雷大华、张绪勤、雷三华、雷四华、汪汉友仅对合伙期间的利润部分进行了分
配,并没有涉及汪小毛、雷大华合伙时投入的资金。故汪小毛、雷大华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汪小毛、雷大华作为合伙人,将投资款交给张绪勤,张绪勤作为合伙财产的管理人,不仅
没有将收取的汪小毛、雷大华投入的财产纳入合伙人的共同财物,也没有退还给汪小毛、雷大华。故应由张
绪勤个人承担返还合伙人财产的民事责任。雷三华、雷四华、汪汉友没有经手投资款,因此不应承担汪小毛
、雷大华的投资款的退还责任。汪小毛、雷大华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不符
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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