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书

贡献者:游客1322032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4 11:12:16 收藏数:681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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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翔与第一被告吴常德侵权赔偿案,与第二被告阳光高中
原告刘翔与第一被告吴常德侵权赔偿案,与第二被告阳光高中
监管责任纠纷案案,与第三被告嘉苑小区物业公司侵权赔偿案,
监督责任纠纷案案,与第三被告
与第四被告张天航侵权赔偿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请求依法合
并审理,本院同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梁笑冬(杨璐嘉),审判员何琪(全书慧),
薛霜(庄希童),书记员孙瑞雪(晏一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翔法定代表人罗春玉,
委托代理人王艺儒(肖强),第一被告吴常德及其法定代理人丰鄄,委托代理人王富康(杨婧菲),
第二被告阳光高中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校长庄希童(谷佳琛),委托代理人管宇钿(张芯瑞),
第三被告嘉苑小区物业公司物业法人谷佳琛(叶盛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远(石紫嫣),
第四被告张天航法定代表人邢珊珊(杨依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在2010年6月27日17:30左右放学后与同学第四被告在校内嬉戏打闹,
活动至停车场附近的学校出口时,刘翔因与张天航打闹,未注意后方车辆,被车主吴常德撞到,
经诊断为轻微骨折。经调查,阳光高中的停车场租赁给嘉苑小区使用一年。学校多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但事发现场没有监管人员。
本院认为:
1 原告在学校地下停车场附近被第一被告开车撞倒,经调查得知第一被告系无照驾驶,
明知这是学校门口而没有鸣笛示警,没有减速慢行,未履行交通安全注意义务,
应承担主要(70%)责任。由于第一被告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所以由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同时要求第一被告监护人对第一被告加强管教。
2 . 原告称第二被告阳光高中管理力度不够,因为事故发生在校
园内,虽然是放学时间,但原告未满18周岁,学校应对校内的未成年人有监管保护义务,
所以学校在管理制度上有漏洞,没有在停车场安排管理人员有一定过失,
本院认为阳光高中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 . 物业公司在与阳光高中的合同中达成在校内安排保安,
设置相关防护措施来保护学生安全的协议,而案发时保安并不在现场,
监管制度有漏洞,监督不力,对车祸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本院认为嘉苑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4.第四被告与原告在学校里嬉戏打闹,导致原告未注意到后
方车辆从而被车辆撞到,故本院认为第四被告负有少部分(5%)责任。
因为第四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本院要求第四被告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判令第一被告吴常德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原告监护人误工费等XXX元。
判令第一被告吴常德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元。
判令第二被告阳光高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XX元。
判令第三被告嘉苑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XX元。
判令第四被告张天航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XX元。
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费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10%,第一被告承担9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X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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