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书111

贡献者:多多o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28 16:54:25 收藏数:116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萍。
被告:陈某某。
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
、周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8218.17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98000.88元,
自2016年5月14
日至货款和违约金全部清偿之日以218218.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岩棉板
;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负责组织原材料并负责生产,并按被告要求进行送货;如果被告逾期付款,
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城阳区
(即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
总金额为218218.17元的货物。201……(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