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6

贡献者:游客19874057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3-08-10 11:51:01 收藏数:507 评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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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坚,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
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在福安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472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
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
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
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0
日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剑云、李梦婷;执行
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林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坚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坚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被判处
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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