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贡献者:游客1053078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9-03 15:51:30 收藏数:18 评分:0
下列民事诉讼,有原告住所地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常驻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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