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仲裁裁决

贡献者:lili莉莉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9-08 11:07:33 收藏数:39 评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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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的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可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1)三名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一名成立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择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做出判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节,调解不成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
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思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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